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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办发电[2007]88号 2007年10月30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的精神,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将对所有设市城市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我省有14个县级城市和18个地级以上城市参加全国“城考”。“城考”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这对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是“城考”16项指标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6]196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3l号)精神,我省参加全国“城考”城市的“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负责,由参加“城考”的各城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各参加“城考”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省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取得成功。
有关具体事宜请各地于11月10日前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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