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要求及资料整编要求
一.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的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
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改革开放
实现“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
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树立环境保护的样版
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作用
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建设的全过程
加强部门之间环保工作的协调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管网、绿化、亮化、美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提高城市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
提高全体市民的环境意识
三.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程序
客观分析本市的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分析创模的可达性及存在的差距
党委、政府决策,确定创模目标
制定创模工作方案和计划,报上一级、省级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按创模方案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考察学习、档案资料整理、宣传发动、环境整治等)
省级环保局推荐,政府名义申请考核与验收
上一级环保局及专家指导
国家环保总局调研(需通过,否则整改后重新调研)
国家环保总局验收(需通过,否则整改后单项再验收)
公示(需通过,否则取消)
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通过
授牌
定期复查(需通过,否则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四.考核指标
4.1基本条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前茅
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前茅
申报前三年参加国家环保总局城考审核
省级环保局申报前三年“关于××年度城考结果的通报”(重点城市为国家环保总局通报)
名列前茅系指省级考核位于前三名,国家考核位于前十名(均不包括已经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申报前三年城考基表、附表和汇总表
创模成功后参加国家考核
“十五”期间城考指标及计分公式
2.通过卫生城市考核
应为“国家卫生城市”,不包括省级卫生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
全国爱卫会 “关于命名××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文件”
国家卫生城市奖牌照片
全国爱卫会 “关于××市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的通知”(已经是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
本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及巩固情况的说明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当年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申报前三年)。
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城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城市环保投资指数(%)=———————————————×100%
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的界定,执行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定,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投入、环境管理与科技投入、自身建设投入(监测、监理、宣教、信息、基本建设、环卫)
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
列出具体到项目的投资明细表,并注意其逻辑性
注意部门统计与各区、县统计的交叉,扣除重复部分
城考基表18—环境保护投资情况
城考基表18附表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注意与绿化、污染治理、固体综合利用、垃圾处理等之间的关系(量与投资额的合理性)
环境保护投资应在一适宜的范围
列投资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和投资额,注意投资额和规模的合理性
4.2考核指标(经济社会)
人均GDP>1万元/人
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1.人均GDP>10000万元
全市(包括所辖各区、县、市),GDP总量与总人口之比
GDP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出据证明
总人口数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采用年平均人口数,当年数据可由公安部门出据证明
按不变价和现价分别计算
注意与经济持续增长率数据的一致性
2.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不单独考核市区)
GDP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出据证明
按不变价和现价分别计算
注意与人均GDP及环保投资中所引用的GDP相一致
全国平均增长水平=7%~8%
3.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提供申报前三年上一级政府与本市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提供申报前三年上一级政府计划生育完成情况通报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计划生育年度报表》和相关证明
《城市统计年鉴》或公安部门提供的申报前三年人口总数和出生人口数据
国家计划指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指标
4.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申报前三年折算后的能源消耗总量(以标煤计)与当年全市GDP总量之比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不单独考核市区)
统计局提供的各类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能源消耗总量和GDP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或计委等部门提供证明。
全国平均水平<1.4吨标煤/万元(根据全国《城市统计年鉴》不同考核年度有所不同,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
5.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申报前三年耗水总量(不包括农业用水量)与当年全市GDP总量之比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不单独考核市区)
耗水总量和GDP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建设部门或节水等部门提供证明。
全国平均水平<55.9立方米/万元(根据全国《城市统计年鉴》不同考核年度有所不同,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
注意水量的平衡和GDP总量的一致性
提供水平衡图
4.3考核指标(环境质量)
空气污染系数≤100的天数≥80%,并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部分)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 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比例≥80%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点位认证的文件(国控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证)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必要条件)(县级市最少为两个点)
申报当年前三年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列表,不得计算年度平均API)
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
城考基01表——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结果统计
××××年度空气污染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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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API |
首要污染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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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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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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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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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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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剔除沙尘暴的影响(标明日期备查)
城考基01表附表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结果统计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按城考口径考核(考核水源在取水总量占全市总水量的80%以上,每年监测不少于6次,隔月监测,缺测项目按不达标计)(47个环保重点城市取水量为100%,全年监测12次)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提供申报前三年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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