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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城市自查、省级推荐以及总局复核,拟批准海南省海口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海门市、山东省莱州市、荣成市、胶州市等七个城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现将海口市、长春市、大庆市、海门市、莱州市、荣成市、胶州市拟批准通过复查有关事宜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海南日报、吉林日报、黑龙江日报、新华日报、大众日报上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08年1月25日-2月3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电话:0898-65236076 传真:0898-65236076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邮编:570203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431-88906223 传真:0431-82719168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 邮编:13005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451-87113047 传真:0451-8711301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105-1号 邮编:15009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电话:025-86266072 传真:025-86266073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编:210036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电话:0531-86106141 传真:0531-86071045 通讯地址: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邮编:250012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及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国家环保总局 20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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