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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拟订全国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土壤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下同)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国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示范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荒漠化防治公约、湿地保护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管理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生物物种资源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处、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土壤环境保护处)、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生物多样性保护处)
工作电话:
业务秘书 66556305
综合处 66556311
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处 66556306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66556313
农村环境保护处(土壤环境保护处) 66556322
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生物多样性保护处) 6655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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