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文明办〔2005〕1号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经总局研究决定,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由原来总局宣教办负责改为由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宣教办共同负责。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环保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宣教办负责环保系统外的有关精神文明工作。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总局直属机关党委。
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的事宜,请与总局直属机关党委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66556553、66556555、66556557
传真:6655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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