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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3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环保控字[2003]212号 各区、县环保局: 排污申报登记不仅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结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03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污染物种类包括排污者排放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中所列出的全部污染物。 二、申报程序 (1)领表 各区、县环保局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用A4纸自行印制各类排污申报登记表及填报技术说明(见附件)。排污者可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bjepb.gov.cn)下载或到区、县环保局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在06~46之间的排污者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行业代码在51~99之间的第三产业排污者填写《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行业代码03范围内的畜牧业排污者填写《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行业代码在47~50之间的建筑业排污者填写《建设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 (2)填表 排污者暂按《北京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技术说明》(可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的要求进行填报,其中2003年1~6月污染物排放数据按实际情况填报,7~12月污染物排放数据要根据下半年生产经营计划(如产量、加工量、能源消耗量等)并结合去年及今年上半年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测算,按照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情况填报预测值。 (3)申报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排污者应在7月20日前将排污申报登记表、测算方法说明以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其它监测和统计资料一式三份,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报。 公司注册地与排污分厂(车间)不在同一区、县或有多个分厂(车间)分布在不同区、县的,由各分厂(车间)分别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报。跨区、县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由有关区、县环保局协商或由市环保局决定其排污申报地点。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污情况的,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统一申报。 三、审核要求 根据以往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的有关审核方法,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内所有排污者排污申报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所填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的审核应在7月底前完成,其它三类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应在8月底以前完成。各区、县环保局应将审核合格的申报登记表一份返排污者,一份报市环保监察队,一份由本局留存。 有关申报软件、数据录入、每月(季)实际排污量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等事项,我局另文下发。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的填报问题由市局污控处负责解释,其他三类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报问题由市环保监察队负责解释。 联系人:污控处 郑再洪 68717214 监察队 郑定伟 68458686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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