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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保局 关于进一步 加强排污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05〕1号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是实行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是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从2004年全省火电行业主要污染物SO2排污申报汇总和2004年省辖淮河流域重点排污水企业主要污染物COD申报汇总情况看,申报排放总量严重偏低,环保总局在调取数据后立即对我省汇总上报的SO2排放总量提出了质疑;省辖淮河流域COD排放汇总结果严重失实,申报汇总量不足国家分配我省淮河流域COD总控指标的一半,无法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失去了排污申报应起的作用。为客观地反映我省的排污水平,并为我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数据,现就做好2004年度全省申报汇总和2005年度排污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排污申报数据是确定、调整辖区总量控制指标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排污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用微机、软件、数据库、打印机等),确保排污单位申报数据和辖区汇总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 二、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排污单位的申报数据为依据,结合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向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般情况下,许可证确定的许可排污量,不得高于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申报排污量;不排污的不发排污许可证。要建立健全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申报、排污量核定、许可证发放、实际排污量检查和超证排污处理的工作程序。 三、 要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严格审核制度,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对申报异常的单位进行核查,纠正虚假申报行为。对存在拒报、谎报、瞒报行为的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并进行通报。 四、 2005年度的排污申报 1、 报表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在布置年度排污申报时,要向排污单位明确,申报数据是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发放后,许可排污量一般只能根据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调低,排污单位只有全面、真实、准确地申报排污量,才有可能避免承担排污指标严重不足的后果。各级环保部门将辖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包括污水处理厂)作为申报工作管理对象,确保将来各类污染物的申报汇总排污量能真实反映辖区实际排污情况,与辖区的总控指标相吻合。 2、 报表的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严格审核申报表,对发现填报不实的要限期重新填报。确保申报的排污量与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相一致,与已发证的许可排污量相对应。同时要审核申报表中各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数据单位是否正确、重要数据是否有来源依据等。 3、 核定实际排污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供水、供电、能源使用或生产记录、产品产量等情况,通过监督性监测、核查、暗访抽查等形式,对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进行核定,并进一步完善排污申报数据。 4、 数据汇总。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辖区所有申报单位审核后的全部申报内容和核定数据录入装有申报软件的专用微机,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97号文(豫环监理〔2004〕36号文转发)规定分别按流域、区域、行业、污染因子进行季度和年度汇总上报。下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的汇总排污量,作为上级环保部门调整或分配总控指标的主要依据。 五、 2004年度申报汇总。2004年的排污申报存在申报户数不全、申报表缺项、逻辑关系不合理、申报数据偏低等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2005年的排污申报情况,以申报核定数据的形式及时对2004年的排污申报进行完善,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97号文规定进行汇总,各项污染物的申报汇总数据,将作为省局分配和调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 六、 加强对排污申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在2005年4月份,省局将对各省辖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申报表数量和质量的同时,将申报排污量和发证许可排污量、申报汇总排污量与辖区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对比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系统内年度排污申报的考核内容。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申报结果与当地实际排污量相差较大的地方,将通报全省。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在3月份以前完成本辖区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2005年排污申报的首次季报汇总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ΟΟ五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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