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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对长江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5〕7号
长江流域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省厅将于3月7日至3月12日组织对长江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检查范围 2004年1-12月辖区内日排废水50吨、日排COD30公斤、氨氮20公斤、总磷10公斤的污水排放单位和印染、化工(化肥)、石油、轻工、造纸、酿造以及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 2、检查重点 各市重点污染企业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格,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97号中《长江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即表1《辖区汇总表》、表2《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汇总表》、表3《长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明细表》)的汇总情况。 3、检查内容 一是表格完整,不缺项、漏项;二是数据合理,确认数据单位正确及逻辑关系合理;三是重要数据的来源依据。 二、检查方式 采取抽查排污申报登记表与排污单位现场核对数据的方式。原则上各市随机抽查2个县(市、区)10家重点排污单位, 检查中充分利用监测数据和工商、技术监督、水利、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及汇总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情况不清的将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省厅将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进行评比,对整体工作突出,按时完成任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的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数据质量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检查工作日程安排 1、检查时间:3月7日至3月12日 2、参加人员: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派1人于3月7日上午10点前到南京市环保局报到(地点: 南京市珠江路280号),参加对南京、无锡、镇江三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的检查,其中3月7日检查南京市,8日检查镇江市,9日检查无锡市。 南京、无锡、镇江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派1人于3月10日上午10点前到扬州市环保局报到(地点:扬州市友谊路103号),参加对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的检查,其中3月10日检查扬州市,11日检查泰州市,12日检查南通市。 附件:长江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 二○○五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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