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制作◎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火电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5〕10号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电力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负责对电力企业进行日常环境监管和对排污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为加强火电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04]4号)正式确认的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核定方法,其核心是燃煤硫份(以应用基为准)和燃煤量。各地要充分利用发电用煤质检中心、电力科研单位等国家煤检分析机构和监测、能源、技术监督、统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电力企业排污申报数据逐一审核,进行多方面数据的相互验证,其中对申报的燃煤硫份和燃煤量进行重点审核,情况不清的须到电力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二、各电力企业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对电力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进行监督监管,加大燃煤硫份检测力度,做到每周1次入炉煤平行样硫份分析、每季度1-3次燃煤硫份标样分析。

1、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每周组织一次对电力企业入炉煤硫份的抽检分析工作。一份煤样需分成三份平行样,其中一份由环境监察机构带回组织分析,一份由电力企业进行分析,另一份由环境监察机构留存备查。其中对于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和电力企业须分别将平行样燃煤硫份的检测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规范采样。

2、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和电力企业每季度进行1-3次燃煤硫份标样分析。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季度从全省选取部分电力企业作为标样抽检对象,将燃煤标样分发给有关电力企业和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组织)标样硫份分析,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和电力企业须分别将该标样硫份的检测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3、燃煤硫份检测分析报告必须由具有国家煤检计量认证合格证的检测分析机构出具。

三、各电力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二氧化硫排放情况、每批次进煤量、硫份和每个炉子每天入炉煤的硫份、用煤量等有关资料报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

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电力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当月的实际排污情况和环境监管情况,核定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对于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经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申报表》、每批次进煤量、硫份和电力企业每个炉子每天入炉煤的硫份、用煤量等有关资料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附件:1、江苏省火电企业分布情况表

2、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申报表(试行)

3、电力企业入炉煤质月报表

4、电力企业二氧化硫环保月报表(试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