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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

2005-07-18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31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主要包括餐饮、食品加工、畜禽屠宰场点、洗浴、洗衣、洗车、旅店(设餐饮部门)、旅店(不设餐饮部门)、娱乐、美容美发、医疗诊所、照像等行业;

娱乐业包含茶楼、休闲吧、咖啡吧、酒吧、氧吧、水吧、夜总会、卡拉OK、网吧、游戏室等。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不便于监测和计量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者)进行排污量核定。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核定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排污量可以作为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包括现有和新建项目两部分),在计算排污费时应按核算数额加一倍征收。

第六条 若排污者跨多个行业且无法区分,应按排放污染物浓度最高的行业计算排污量。

第七条 餐饮业无用水计量装置,无法核定其用水量的,按就餐人数每8人折合为一桌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81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各市、州、地环保局制订和发布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

贵州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

行业名称

污染物

计量单位

排放系数

备注

餐饮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1410

 

动植物油

mg/L

192

 

悬浮物

mg/L

432

 

表面活性剂(LAS

mg/L

19

 

废水量

m3/桌·月

13.8

适用于无法核定用水量的餐饮业

食品加工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3386

 

悬浮物

mg/L

677

 

畜禽屠宰场点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3620

 

动植物油

mg/L

81

 

悬浮物

mg/L

379

 

洗浴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816

 

表面活性剂(LAS

mg/L

95

 

悬浮物

mg/L

274

 

洗衣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627

 

表面活性剂(LAS

mg/L

113

 

悬浮物

mg/L

81

 

洗车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831

 

表面活性剂(LAS

mg/L

57

 

悬浮物

mg/L

431

 

旅店业(设餐饮部门)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1183

 

表面活性剂(LAS

mg/L

51

 

动植物油

mg/L

113

 

旅店业(不设餐饮部门)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307

 

表面活性剂(LAS

mg/L

48

 

氨氮

mg/L

9.2

 

娱乐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554

 

悬浮物

mg/L

291

 

氨氮

mg/L

20

 

美容美发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700

 

表面活性剂(LAS

mg/L

71

 

医疗诊所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325

 

表面活性剂(LAS

mg/L

19

 

照相业

废水量

m3

用水量的90%

 

COD

mg/L

253

 

表面活性剂(LAS

mg/L

21

 

 


来 源: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