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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指南

1、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及实施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的标准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决定。
------摘自国家环保总局环办[1998]283号文

2、环保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放单位是否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放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据此,环保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放单位,有权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摘自国家环保总局环办[1997]746号文

【牡丹江市环境监理站 2001年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