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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3月15日,《牡丹江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颁布施行,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立案、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并在48小时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经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表扬。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洗浴业锅炉不使用清洁燃料,擅自燃用散煤的;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达标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兴办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新5小"污染企业或被责令取缔、关闭、停业后擅自继续生产的;限期治理污染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造成环境污染的。

举报人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可采用来人、来电话、来信的方式,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暂行办法》。

《牡丹江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细则》也于同日颁布施行。

【牡丹江市环境监理站 20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