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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办理人民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我市依法治访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办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人民来信是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应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切实办理好每一件人民来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办理人民来信。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恰当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坚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的原则,依法准确地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  坚持“三有”原则,即对群众的来信切实做到有回音、有着落、有结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收信

(一)收信。对上级机关转交的信件及群众邮来或直接送来的信件,应由专人负责,认真查收,仔细核对。

(二)拆封。当日来信,当日拆封,经消毒后,加盖收信章,要保持信件和邮票的完整。并将信填充、信纸及随信寄来的各种证材料连同上级或有关部门转信时附还的转办单一并装订齐全。

(三)阅信。认真阅信,弄清来信的内容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初信和重信,列出重要和紧急信件。对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信件,要请有关部门代译。

(四)登记。凡来信都要按登记簿和登记卡项目的要求,用钢笔认真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来信人自然情况、言简意赅、准确无误、不失原意。

第八条  办理

(一)转办。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办信人自收到信件后两日内,要准确地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转出部门应定期检查承办受理单位的办理情况。

(二)交办。对重要求决信件,需要回复结果的,应按分级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信人自收到信件后两日内交办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按《信访条例》的规定,90日内办结,交向交办单位上报回执单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三)自办。受理部门或单位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可直接查处或协调处理,并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办的范围是:1、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2、领导批示或授权查办的信访事项;3、有重大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信访事项;4、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调的信访事项;5、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信访事项。

(四)立案。对来信反映的问题,需要立案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复信。凡需复信的应由承办单位负责给来信人复信。

复信范围:

1、对已转办或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来信,应告知来信人转往去向。

2、对询问政策的来信,应在考证有关政策后,给予准确答复。

3、对反映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解决不了的来信,应复信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疏导稳定工作。

4、对应该或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来信应当告知来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呈送

(一)对重要来信、根据来信人的问题,应按领导同志分工及时呈领导阅批。

(二)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和反映重大问题来信,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单项或综合的方式编写《信访摘报》、《信访信息》报送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参阅和决策。

(三)对上级交办的、有典型意义的、问题重大的、疑难的来信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互相推诿的、拖着不查的、顶着不办的来信,应以《要案请示》呈送领导阅批,并按领导批示的意见及时办理。

第十条  催办

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信件、函件、案件,承办单位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在90日内办完,并报结果。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向交办部门、单位写出报告并说明理由。信件办理期间,办信人应在一个月内与承办单位沟通情况,两个月内了解信件、案、函查办进展情况,如承办单位确有困难,办信人可下基层指导工作,共同研究案情。

第十一条  归档

对承办信悠扬的全部材料,应妥善保管,并按归档的要求,及时装订、立卷、归档,以备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办理人民来信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办理人民来信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哈中直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环境监理支队 200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