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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均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对市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市环境监理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报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洗浴、餐饮、服务业不使用清洁燃料,擅自燃用散煤,或者散煤、型煤混用的,或者燃用劣质型煤、油料等燃料产生烟尘污染的;

(二)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达标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能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兴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或被责令取缔、关闭、停产后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限期治理污染的单位(个人)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擅自建设燃煤供热锅炉设施的;

(八)擅自销售、使用环境保护部门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锅炉等设施的;

(九)在市政府划定的无黑烟控制区内烟尘超标排放的;

(十)在市区建成区内擅自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十一)在市区建成区内擅自进行土法熔化沥青施工作业的;

(十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有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市环境保护局及其经办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24小时内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处理,在48小时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经调查属实,或者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避免了环境污染损害的,由市环境监理站对第一举报人给予50-20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同时公开表扬。 市环保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奖励兑付给第一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来电的方式进行举报(具体途径略)。

第九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条 有条件开展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本县(市)举报方式、途径(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环境监督管理站 20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