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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暴力抗法的野蛮业主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七台河市环保局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桃刑初字第112号),对2002年5月16日暴力抗法,伤害执法监理人员张晓光的“东冉小吃”业主徐艳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书以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徐艳明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晓光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143.30万元。至此,“5.16”暴力抗法事件得到圆满处理。

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七台河市公检法部门迅速做出了正确的处理,极大的打击了一些气焰嚣张的不法分子,维护了环保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切实执行和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黑龙江省环境监督管理站 200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