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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理处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监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通知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和规范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开发中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环境监理部门开展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的环境现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全省环境监理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领会《条例》精神,熟练掌握各项条款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也要加强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的学习宣传,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防止和减少违法问题的发生。

通知要求,《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理机构受环保主管部门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开展多项现场执法工作的职能和职责,各级环境监理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严格履行。《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仅法律责任条款多达16条,而且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额度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各级环境监理部门要严格依据这些条款的规定,认真查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做到不回避、不手软。特别对那些情节和后果严重,人民群众絷强列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更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制裁。

通知还指出,新颁《条例》的又一个特点,是将生态保护作为重要的一章,在法规文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各级监理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在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宗旨,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生态保护条款,积极探索生态保护现场执法的路子,不仅要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而且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理执法工作开展起来。

【陕西省环境监理处 200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