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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保局印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陕西省环保局日前向各市地环保局印发了《陕西省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市地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省环保局根据市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和请求,对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必要的支援和协调,并负责放射性物质所引发的污染事故和跨市地行政区域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规定,在省环保局设立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了组成和职责,同时确定,省局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包括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监理处),应急方案组(分设在污控处、自然处、开发处),应急监测组(设在省监测站),并分别明确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在应急工作程序方面,《实施方案》分接报与出动、事故认定与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信息发布等五项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地和县(区)应参照制定本部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陕西省环境监理处 20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