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等环境监管工作,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要求,筛选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 (一)以200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进行动态调整,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量,并保证历史连续性。 (二)筛选因子。废水以化学需氧量为主,辅助考虑氨氮;废气以二氧化硫为主,辅助考虑氮氧化物。 (三)注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2005年数据的衔接,并注意与污染减排核算有关数据相衔接。 (四)参考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排污收费相关数据。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统计,纳入重点源。 三、筛选方法 (一)以200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基础进行初核,如200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存在于2006年统计数据库中,则作为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如200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在2006年统计数据库中,则将其与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比对,经复核实际存在,则作为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三)如200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在2006年统计数据库中,与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其又不在排污收费库中,则分析其原因,并视情况确定是否纳入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四)对初步确定的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量及占工业排放量的比例进行核定,计算出与目标比例(65%左右)的总量差距。 (五)依据差距总量,按照排污量由大到小顺序将2006年统计数据库中尚未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进行排序,筛选增补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六)在各地反馈意见中,已关停或排放量为“零”的企业,原则同意不再作为重点监控企业。 四、有关要求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总体原则。 (一)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减排的重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监督减排措施进展,使减排措施尽快发挥减排效益。 (二)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监测部门至少每月对全国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 (三)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会同监测、统计等部门逐月核定其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环境统计的重点。环境统计季报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基本样本,在此基础上科学测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汇总得出全国季度统计结果。 (五)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重点。各地在安排污染源治理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六)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档案,及时记录其污染排放、环境治理、环境监测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七)总局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采集、执法监督和指导,并在执法与监测能力建设、污染治理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