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制作◎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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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90号 关于总局机关部分职能与机构调整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环保总局调整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总局机关部分职能与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监督管理司,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和环境监察局。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环境监察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简称环境应急中心)按照“两个机构、一套人马”的方式运行,具体运行办法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总局机关设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简称宣教司)、规划与财务司(简称规划司)、政策法规司(简称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简称人事司)、科技标准司(简称科技司)、污染控制司(简称污控司)、自然生态保护司(简称生态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简称核安全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简称环评司)、环境监察局(简称环监局)、国际合作司(简称国际司)11个职能机构。 三、为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内增设放射源与电磁辐射管理处(简称放射源处),负责核技术利用(包括放射源、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其它射线装置)与电磁辐射设施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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