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制作◎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