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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190号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尘监测 采样位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大气污染源监测采样孔开设位置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05〕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尘监测取样的代表性,在企业立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使采样孔位于合适的位置。    

二、对受场地限制,致使烟道较短,无法满足有关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中采样位置要求的火电厂和其他排放烟尘的固定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中烟尘监测孔位置的要求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