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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解释危险废物焚烧厂 选址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敏感目标及距离要求的函》(桂环管函〔2005〕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5年5月24日我局发布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规定,危险废物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米。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厂址选择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即处置厂选址应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处置厂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应大于800米。 根据上述两个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民区应执行800米的选址标准。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交通干道”除指城市交通干道外,也包括非城市高等级的交通(公路)干线。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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