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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文件 环监发[2005]11号 关于报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关于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04]298号)的规定,2004年度就《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应于2005年3月1日之前、《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应于2005年4月15日之前报送我局。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未报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在已收到的报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做好2005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的报送和会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要求当认真填报《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填报齐全、逻辑清晰、及时上报。各栏项目不得空缺,如遇有“无”情况,用“∕”表示,遇“零”情况,填“零”,不允许有缺项、漏项,不允许更改数字单位。报表须加盖公章,如修改,也须加盖公章。报表报送时间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二、为配合工作需要,从2005年1季度起《排污费征收季报表》中增加三项指标内容:(1)氮氧化物排污费金额及户数;(2)30万千瓦以上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金额及户数;(3)滞纳金金额及户数。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表2-1“按污染类别排污费征收明细表”中增加“30万千瓦以上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金额及户数” 的统计内容。 对减免、退库的主要原因要作文字说明,对于单个排污者减免、退库排污费数额较大的要作具体说明。 修改后的表格及填报说明附后并已在“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站 (http://www.sepa.gov.cn/epi-sepa/zcfg/w3/ban2004-97.htm)更新。 三、《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重点行业的分类报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可自动生成并打印。尚未使用软件、需人工汇总重点行业报表的,重点行业划分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 4754-2002)的对应关系及说明见附件三(“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站已经收录)。 四、200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及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的文字分析报告,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局。 五、我局将组织200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的汇审。现将草拟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试行)》附后,请在参加200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会议时提出书面意见,我局组织修改后,据此对2004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进行考评。 附件一: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附件二: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修订)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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