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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文件

环监发[2005]30号


关于组团赴国外考察、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为学习国外环境执法机构与体制建设、环境应急、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经验,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外专局分别批准,我局将于2005年下半年组织4个团组赴国外进行考察、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察与培训内容

1、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和管理考察

德国、比利时10天自费(约人民币6万元/人)组团人数7人

2、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及应急工作考察

美国6天自费(约人民币4万元/人) 组团人数8人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能力建设培训

美国30天国家资助部分费用 组团人数20人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培训

美国28天国家资助部分费用 组团人数20人

二、报名参加考察、培训人员要求

1、参加考察人员为省级和重点城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或环境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2、参加培训的人员年龄必须在50周岁以下;

3、有公务护照或普通因公护照且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者优先;

4、各环境监察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团组,仅限报1人。

请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参加人员一经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否则,我局今后将不再安排所在单位的出国考察或培训。

报名表请于2005年7月29日前报我局综合处。

电话:(010)66556437 传真:(010)66556438

联系人:杨子江

附件:出国团组报名表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