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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文件

环监发[2006]13号


关于征求《全国环境监督执法项目支出 定员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根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通知》(环发〔2006〕46号)及《关于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函〔2006〕115号)等文件要求,为配合支出功能科目2110202“环境执法监察”的实施,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经费,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水平,我局起草了《全国环境监督执法项目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定员定额标准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类。基本支出按照当地财政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执行,本次不予制定。本次制定项目支出标准,主要包括监督执法工作量、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监督执法仪器设备、车辆配置及更新维护标准等。

二、支出功能科目2110202“环境执法监察”是指:反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本次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工作对于我国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今后若干年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6年7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返回我局。

电话:010-66556441/66556464

传真:010-66556438

电子邮箱:epi-sepa@zhb.gov.cn;66159820@163.com

地址/邮编: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综合处/100035

附件:全国环境监督执法项目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