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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文件

环监发[2006]8号


关于征求《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环发[1997]824号)自1997年执行以来,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按照总局的要求,自下而上按时报送、数据分级汇总,推动了环境监察事业的发展。

随着环境执法监察工作的不断加强,原《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已不适应环境监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环境监察管理信息化、制度化,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国环境监察动态,分析趋势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我局对原《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制度(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汇总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意见,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局。

电话:010-66556441/66556464

传真:010-66556438

电子邮箱:epi-sepa@zhb.gov.cn;66159820@163.com

地址/邮编: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综合处/100035

征求意见稿下载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