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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文件 环监发[2008]7号 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已于2008年2月27日印发《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8]152号),为了掌握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就报送2007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普遍使用并建立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的基础上,要求辖区内所有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填报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 行)》。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申报,不允许缺项、漏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即为第43项“国家级重点污 染源”,名单之外的应去除;表1-7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1-8中的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行增上)必须申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表1-1中1-3项、13、14、16、17、23、25、29项必须填报。不允许缺项、漏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信息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软件后,要对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核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申报数据录入情况, 保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无一疏漏,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加强审核,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的数据不实等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进行核对(发送数据库前,应利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并且应当将2007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录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数据与上一年度数据库当中的申报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差距在30%以上的,应当要求各市、县核实,确实属于新上污染治理设施减排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应予以确认;如因数量级错误、计量单位错误等导致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核对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备份出软件数据库,发送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进行技术性校验,由其反馈校验清单,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进一步核对。 确认无误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应当于2008年3月31日前向总局环境监察局单独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污染物排放量差异较大的原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报送情况将与排污申报报告制度一并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请在http://www.sepa.gov.cn/epi-sepa/gzdt/index.htm上下载,并注意对环统排放量的保密。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电话:王玉宏 王华 (010)66556439/66556442 西安交大长天软件有限公司 (029)82245879/82241037转服务组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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