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归责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职权,明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归责原则,是指判断环境保护行政主体应否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和标准,它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根据等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归责原则不仅是构建整个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我国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归责原则体系应以客观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 环境执法就总体而言,具有程序性、经常性、连续性、分散性等特点,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根据环境执法的特点,在执法活动的不同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实行执法监督的全过程控制,使监督产生系统性、连续性、广泛性的效果,减少了执法监督的真空地带,避免末端控制。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实际上是把保障执法职责的正确履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看待,明确执法职责、提高执法者素质、强化内部经常性监督管理、强化外部监督制约、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等则是这个系统的子系统。各子系统及其相互之间依次或同时开展活动,则形成整体的有机行动,发挥整体作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推行环境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从提高认识、健全制度、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改进提高等几个方面入手,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 1.明确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和职责。环境执法机关要正确履行执法职责,首先得明确自己的执法范围。通过明确规定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范围、承担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使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权力和职责。在环境执法机关内部,也有不同分工,应设置不同的执法岗位,有的岗位之间同样存在配合、支持,或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履行某项执法职责的问题,因此,对各岗位的职责也需加以明确。 2.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素质。制定相应的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标准,严格实行公开招考录用,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执法证件,方可持证上岗;坚持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拓宽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坚持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淘汰不合格者。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的检查落实,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 3.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制度、环境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强化内部经常性监督管理,做到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复议制度、审核制度,加大环境执法人员内部稽查力度,强化国家、省级环境执法部门环境稽查职能,加大对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内部稽查。对于环境执法人员由于过失或故意违法执法,应予以明确,并追究其责任。 4.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公示制度、行风评议制度,增进社会和群众外部监督。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原则上应将执法范围、职责、程序等一切不涉及机密的事项都公诸于众,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推行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增强执法透明度。支持民众和舆论以权利制约权力,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听取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控告,接受群众监督。继续开展行风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把评议作为提高队伍素质的契机,加强建设,整顿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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