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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环境不理想立法实践当加强
2006-07-04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已成为新时期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影响了执法效果。

  首先,当前我国存在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国家环境立法较强而地方性环境立法相对薄弱的现象。因各地污染状况不同,具体环境保护任务也不尽相同,国家立法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环境执法需求。地方性立法无疑是环境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

  其次,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基础较弱,环保更是新生事物,群众缺乏深刻认识,很多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直接受到损害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或者在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后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此外,有一部分行政执法相对人认识不到位,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相对立,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的局部经济利益。

  再次,从社会教育体系来看,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环境执法的教学渠道,仅在部分综合性学校设有相关环境工程管理等学科,无法满足环境保护部门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从环境执法部门看,大量一线工作人员属半路出家,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造成行政执法效率较低。还有许多违法行为因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限制而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由于监控手段的限制,调查取证、污染后果评估、违法行为性质认定都较难,造成了执法举证难、追究法人代表责任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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