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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监督员成摆设
2004-10-25
     
 
  各地环保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做环保监督员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这是一件大好事,是环保工作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体现。但是,据笔者了解,在不少地方,环保监督员成了“摆设”、“一聘了之”的现象并不鲜见。
  笔者以为,聘用环保监督员的真正目的不外乎有三:一是知情提醒;二是交流沟通;三是监督纠察。当然,要发挥这些作用,监督员必须对环保工作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既然设此职位,如果参与权、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岂不成了“摆设”?因此,除去监督员自身原因,发挥好监督员作用的关键之一在环保部门。
  笔者建议,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监督员知情权范围和公众参与程度;要保障监督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表彰、奖励优秀监督员;要畅通监督员的聘任、解聘渠道,根据监督员的表现和公众评议,及时调整、补充、更换监督员人选,保障监督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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