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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
2007-05-30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致函国家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授权我省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价费[2007]143号),申请授权适当调整本省污水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申请成为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试点省份。

    江苏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98]73号)提出的排污费收费标准的目标值为“污水排污费1.4元/污染当量、废气排污费1.2元/污染当量”的要求,综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排污单位的承受能力、环境污染状况,精心测算,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江苏省实际的排污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方案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发改委备案后实施。

    江苏省这一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积极利用经济手段提高环保工作水平的一次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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