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环境监察->排污收费->政策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5-04-27
     
 

对《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1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2004]1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4-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