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环境要闻
源头预防是重点 政府责任须强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本报记者 郭薇 2007-12-28
 

  12月25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针对修订草案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为完善修订草案献计献策。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魏复盛委员建议把第三条修改为“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什么现在污染不断加重?魏复盛认为,是因为大多数的工业都是高物耗、高能耗的,最终导致排污居高不下。

  路明委员建议,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应再增加两点。一是从源头抓起,现在的治理大都是末端治理,重视污水处理,如果不从源头抓起,后期治理的难度就会加大。二是增加“治理水污染一定要按水系的自然规律统一治理”。路明委员认为,研究北京官厅水库的修复和水污染治理之后可以发现,对比治理前后,改善十分明显。北京市从1997年开始对官厅水库实施工程改造,治理后门头沟的水质变成Ⅲ类水。路明认为,水污染防治的问题主要出在体制上,如果“治污不治水、治水不治污”这个问题不解决,污染问题仍旧很难解决。

  路明委员还认为,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还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整个水污染防治规律出发。现在所谓达标排放的水仍然是有污染的劣Ⅴ类水。在我国,目前经二级处理的水,需要经过湿地系统、土地系统进行深度处理,如果用电能深度处理,虽然减少了污染排放,却浪费了更多的能源,建议排放标准应再细化、明确。

避免盲目招商引资,江河源头的保护要作为重中之重

  郑功成委员建议,将江河源头的水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现在的河流大多都被污染,但是有些河流的源头水质还不错。

  郑功成认为,目前,我国西部在大开发中表现出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非常高,例如青海。然而,青海省首要职责应是为国家守护好三江源,如果也像长三角、珠三角一样招商引资、遍地工厂,就完全可能是东部低档产业的转移,孕育中华民族的三江源头就非常令人担忧了。所以,郑功成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中应加强对江河源头的保护。

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经济补偿机制,确立补偿的原则、程度与层次责任

  郑功成委员认为,应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经济补偿机制。如青海省把三江源保护好,就是对民族和国家做了突出的贡献,但这种贡献不能总以青海省的落后与贫困为代价,给其必要的补偿应是国家的责任。法律已经确立水污染防治的处罚机制,还应当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补偿机制,在防治水污染涉及到全局利益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从目前修订草案来看,只有第七条原则性地提出,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有必要细化水污染防治的经济补偿机制,至少要确立补偿的原则、程度与层次责任等。

  魏复盛委员认为,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上游的生态保护、水源保护做出贡献的,应给予生态补偿。目前这一点还没有兑现,但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将很难得到保障。魏复盛说,“上游对下游水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这是对等的。


强化政府责任,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确保出境水质达标,应列入地方政绩考核

 

  宋照肃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中有关流域污染防治的问题应加入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的内容,应明确提出交界断面当月水质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政府应对下游地区给予赔付和补偿。

  跨界污染长期以来是导致水污染改善困难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难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责任缺位。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起主导作用,责任重大。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在法律上明确政府是保护水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外,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依法加大对政府的环境问责力度。把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写进修订草案,有利于把责任主体化,有利于追究政府履责不力的责任。另外,强化政府的责任,不只是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更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因此,建议把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的内容写进修订草案,至于具体的赔付、补偿办法,可以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倪岳峰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条规定十分必要,而且需要通过相关条款把这一项制度加以落实。省际间、县际间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考核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的内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前款所指重要江河在本行政区域的出境水体达到国家确定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采矿造成的水污染必须控制,确定饮用水源的地域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张奎建议,修订草案应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水污染控制。煤矿、金矿都是水污染源,尤其是煤矿开采之前要大量地抽水并排到山沟,流入河道,污染水体。属于饮用水源的地域,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不准进行矿产开采。

  张奎认为,应制定矿产开采水资源保护的原则,规定凡是矿产开采中涉及到水源问题的,应采取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建议对饮用水源要确定出保护的区域面积。

公民有权了解水环境状况信息,赋予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袁驷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应增加“公民有权了解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委员也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水环境监督信息”的规定,以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群众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建议中,很多建议是针对水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提出的。比如有建议认为,公众是水污染的最终受害者,公众应该是水污染防治最有力的监督者,建议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12-2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