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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15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进行修订,并将标准名称变更为《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6月1日前反馈我部核安全管理司。
  
  联系人:沈钢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46
  
  附件:1.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
  
        2.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征求意见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4-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