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进行修订,并将标准名称变更为《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6月1日前反馈我部核安全管理司。 联系人:沈钢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46 附件:1.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 2.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征求意见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