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其备案工作,我部决定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予研究。若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2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段光明
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主送单位名单
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备案 办法 函
附件一:
主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