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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1013号
关于征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其备案工作,我部决定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予研究。若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2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段光明

  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主送单位名单

      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备案 办法 函

附件一:

主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9-09-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