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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8〕133号
关于委托广东省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广东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规定,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广东、湖南两省环境保护局向我部申请,我部同意委托广东、湖南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两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相应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控制制备放射性药物单位的数量。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本年度委托发证工作的情况总结。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 委托 函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7-1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