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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函
国核安函〔2008〕18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已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近期,我局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表明:大部分持证单位基本能够遵守核安全法规、许可证条件以及我局相关管理要求,但仍有少数持证单位存在违反核安全法规要求和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持证单位存在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设计和制造活动以及违反许可证条件的情况。

  二、部分持证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提交单位年度报告、单位重大情况变动报告、活动准备情况报告以及活动重要情况通报,违反了报告制度的要求。

  三、部分持证单位在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性、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设计和制造活动中存在不满足核安全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的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提出以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各持证单位应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许可证条件以及相关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规定的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各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中报告与备案的要求按时向我局提交各类报告与备案材料,未提交相关报告的单位应及时补交。

  三、各持证单位要按照以上通报的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我局将在后续的监督检查活动中进行跟踪检查。

  四、各持证单位应切实有效运转核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同时应不断提高全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和质量意识,尤其是领导层对核安全和质量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从根本上确保国产化设备的质量。

  五、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与核设备持证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及许可证条件的规定,认真查看持证单位的许可证范围,禁止超范围签订合同,同时应切实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质量监查、监造和验收等工作。

  我局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核安全法规及相关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监督管理 条例 通报

抄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安全审评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4-0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