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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能源局、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拟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四号机组颁发建造许可证。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若需要了解建造许可证申请所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请随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核安全局 韦力
电话:(010)66556360
传真:(010)66556357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建造 许可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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