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办公厅(室),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我局拟遴选部分单位作为可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首批推荐单位,请你们协助推荐所辖范围内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单位名单及推荐材料报我局。现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所推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持“区域开发”类工作范围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且有良好的相关业绩; 2、具有规划环评相关工作基础(包括科研成果、课题、专著、论文等)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推荐数量 每个地方和部门推荐数量原则上超过5家。
三、推荐材料 被推荐单位应提交简要书面说明材料,并附《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相关工作业绩情况汇总表》(一份)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非环评单位可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 应利 010-66154954
附件: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业绩情况汇总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规划 环评 函
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业绩情况汇总表
| 单位名称 |
(加盖公章) |
| 单位人数 |
共 人;高级技术人员 人;中级技术人员 人; |
| 初级技术人员 人;经注册的环评上岗人员 人; |
| 证书编号 |
国环评证 字第 号 |
| 单位性质 |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
| ?(企业单位)所有制形式及注册资本情况: |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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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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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序号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审批部门及时间* |
| 要 |
| 工 |
| 作 |
| 业 |
|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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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类项目可填写审定部门或出版、发表途径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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