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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4〕55号
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能否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的请示》(苏环管〔2003〕2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规定,我国作为第五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生产和使用R-22作为致冷剂到2040年,其间2016年将对生产实施冻结,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然后逐年淘汰,到2040年生产和消费降到零。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2-1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