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函〔2004〕145号
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 〔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复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5-1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