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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4]298号
关于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为及时掌握排污费征收情况,现将《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发给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自2004年第一季度起)将辖区内排污费征收情况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及简要分析说明以书面报告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局。   

  排污费征收年度报表另行制定。   

  联系电话:(010)66159820,67117764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 阎景军 王玉宏   

  电子邮件地址:epi-sepa@zhb.gov.cn   

  附件: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环保 排污费 报表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5-2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