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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4〕718号
关于报送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容量核定是“十一五”期间全面实施容量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2004 年10月,我局完成了对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的技术审核。各地应根据专家技术审核意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认真修改大气环境容量技术报告。为进一步核实、确认各地大气环境容量值,请各省、区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测算结果,并于2004年12月5日前将“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汇总表”(见附件)由省局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我局,汇总表的电子件也同时报送。我局将据此进一步核定确认各地的大气环境容量值。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韦洪莲 

  电话:(010)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或weihonglian1226@sina.com

  附件: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汇总表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大气 环境 容量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11-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