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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65号
关于认定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等35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河北、山西、浙江、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等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要求,河北、山西、浙江、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等环保部门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报我局认定。经审核,我局认定河北省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等35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你们可按我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以上达标单位。

  附件:1.2004年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2.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标牌样式

   

  二○○五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标准化 认定 函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2-0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