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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191号
关于征求对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没有随经济同步增加,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环境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现将拟修订的条款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于2005年4月30日前函复我局。

  联系人:任洪岩 汪键

  联系电话:(010)66556249或6655625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条款内容

              2.  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说明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大气法 修订 意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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