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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241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环保局(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质量公告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淮河 解释 通知

抄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办公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4-2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