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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503号
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修订建议》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我局拟提请有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修订,同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修改,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三条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修订背景材料》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请将有关修改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 梁鹏 刘贵云

      电话:(010)66556418,66556415

      传真:(010)66556414

      E-mail:shencha1@zhb.gov.cn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修订背景材料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8-2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