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安全许可制度,我局编制完成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张家利
联系电话:(010)66556369
传真:(010)6655637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 征求意见 函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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