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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659号
关于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安部、卫生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安全许可制度,我局编制完成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张家利

  联系电话:(010)66556369

  传真:(010)6655637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 征求意见 函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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