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6〕175号
关于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的复函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成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的安全评价指定专业技术单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并委托该单位开展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对环保用微生物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行检测、鉴定,出具《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书》。

  你院应加大对该项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关,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安全 评价单位 复函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04-1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