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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28号
关于责令马鞍山钢铁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的函

马鞍山钢铁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即第二烧结厂现有2×8立方米球团竖炉改建为链蓖机回转炉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在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
  
   我局委托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该项目停止建设的现场监管工作,同时对该项目停止建设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停建情况于2007年1月18日前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钢铁  停止建设  函

  抄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局,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1-15】   【打印】 【关闭】